一、一户多宅基地如何处理
首先,在农村地区,每户合法居民仅能持有一块专属的宅基地,这即是我们常提到的“一户一宅”原则。
其次,对于如何界定“户”这个概念,需要遵循以下严谨的原则:
(1)已婚夫妇之间的单独分户情况,可视为一户;
而若夫妻双方离异超过三年后,则可考虑纳入新的分户群体;
(2)户籍尚未迁出的女性出嫁者以及未成年子女,一般不允许同其父母进行分户;
(3)丧偶但未续娶且没有生育子女的农户,可认可为一户;
(4)一旦农户家庭仅有一个子女,家长与其子女共同提出土地使用权申请时,不可再行分户;
(5)若农户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而其中仅有一名男性子嗣,那么,其父母应与该男性子嗣共同申请土地使用权,同样禁止分户现象;
(6)当农户家庭拥有两个及以上儿子,并且这些儿子已经结婚成家后,则赡养老人的责任应该由其中的一个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为前提进行分户认定;
(7)伴随着二胎政策的开放,生(抱)养、寄养等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太阳女婿已结婚入籍并负责赡养女方父母的,赡养角色必须与其中的一位赡养人一起申请分户认定;
(8)倘若夫妻中有一方是城市居民,他们已经享受了国家提供的住房优惠政策(包括住房公积金、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多种方式),因此不再被批准新占地建宅基地;
(9)对于农村五保户家庭,国家已为他们保障了“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的优待政策,此类家庭不再享有新建房屋的宅基地许可;
(10)分户认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申请、审核、公示等系列程序。《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一户多宅补偿,是按户口还是房子面积
一户多宅补偿是按照房屋面积来算的。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因此一户多宅补偿是按照房屋面积来算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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