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跟索贿的界定是什么
对于行贿与索贿这两种行为方式之间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具体区分:
首先,从其定义来看,行贿行为通常是指那些隶属于行政机构或是在行政机关任职的公职人员,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向同行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赠送财物的行为。
而索贿则是指那些非国家公职人员主观自愿地利用自身的职权优势,偏向于主动地向他人索求、勒索或者是收取财物的行为。
其次,应该特别指出的是,“索贿”并非刑法中定义的一个独立的罪名,它仅仅被视为受贿犯罪的一种特定表现形式而已。《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
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二、行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行贿罪立案标准如下: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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