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基准日如何确定
在对“一房二卖”行为进行判断与界定时,我们应密切关注以下几个重要因素:首先,买方因个人法律风险意识相对较为薄弱,这往往会为卖方提供可乘之机;其次,卖方的诚实信用原则瓦解以及利益驱动等复杂原因,都可能促使他们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之后,又擅自将该物业以高出原定价格许多的价位售予另一名第三方买家;最后,也正是因为法律法规对于此类交易行为缺乏有效监管与制约,才使得以上情况频繁上演,从而严重破坏了买卖合意的实际履行及其预期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一房二卖所有权归属如何确定
对一房二卖纠纷,应分别不同情况予做不同的处理。
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
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基准日如何确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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