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商品房所占用之土地的使用权期满之后,通常均需依例自动续期;而关于续期的收费及相关规则,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对此做出了明文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上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将自动续期;
至于续期所需缴付的费用或者减免事宜,则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进行处理。具体而言,住户/业主应当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并且可能还须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
值得关注的是,截至目前为止,关于实际续期所应支付的具体费用、支付标准以及是否所需缴纳土地使用费等方面,仍然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此具体操作,实际的规定仍需待未来相关政策的逐步出台。
另外,若国家基于重大的公共利益考量,确需对该土地收回所有权,则可能会就此向地上房屋的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确定归属
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归属主要是依据土地使用权证。
法律规定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土地等级评定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等级评定标准,对土地等级进行评定。地方土地等级评定结果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五年重新评定一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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