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画乃是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之关键举措,一旦获批就应严加遵守。此项计画能否得到严谨贯彻实施,将直接关系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否得以切实履行,土地用途得以规范管控以及耕地总量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等重大议题。仅仅依赖于行政机构本身所设立的监查机制无法完全保证土地利用年度计画得以紧密实施工行。因此,有必要把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执行状况置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严密监督之下。本法律明确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需接受省级人大对其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情况进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需要将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执行状况,包括耕地占用及相应补充情况,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范围之内,并向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详尽的报告。这无疑是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管理与监督力度,确保耕地总量能够持续保持动态平衡的重要策略。各省级人民政府肩负起维护本辖区内耕地总量平衡的重要职责,定期向省级人大汇报土地使用及其变化情况,有助于加强国务院对土地资源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提升土地利用年度计画的影响力,从而使得在省人大的监督之下能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决耕地总量平衡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保证耕地总量只会有所增加,而绝不会无故减少。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二、土地管理法由哪个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已经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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