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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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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9 · 2035人看过
导读:汽车质押与抵押存在明显差异。抵押不转移汽车占有,车主可保留控制权;而质押需将汽车交予保管人。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等,而质押还需承担保管费。法律上,抵押是借款担保,逾期未还可优先受偿;质押则直接处理质押物以获取优先受偿权。因此,选择质押或抵押需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慎重考虑。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一、汽车质押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众所周知,汽车质押与抵押这两种方式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汽车质押与抵押的方式各异。

抵押所涉及的抵押物并不发生实质性的移转占有的情况,也就是说,汽车所有权的所有者可以继续保留车辆的实际控制权;然而,在汽车质押的情形中,质押方必须将所抵押的汽车交予保管人代为管理,也就是说此处的质押其实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押车行为。

其次,它们各自的担保范围也有所不同。

从法定的角度来看,一旦发生逾期未还款的情况,抵押可以同时保证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的一切费用;而对于质押而言,除上述的抵押担保事项之外,还需承担质物的保管费用。

再者,它们在法律事物上的含义也是不同的。

抵押的概念基于债务人和第三方没有将特定的资产让渡给债权人来作为债务的担保,而只是将此种资产用作借款的担保品。

当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时,债权人有权通过此种财产进行折现或者通过市场拍卖、公开变卖等形式以获得优先受偿权。

而质押的基本含义则是,一旦出现债务违约问题,债权人有权在此种情况下,直接将质押物交予第三方进行折现处理或者通过市场进行公开拍卖、公开变卖等形式,以获取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什么

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不同的方法。抵押不转让抵押物的占有,汽车仍由所有人占有;相反,质押人必须转让质押物的占有,即质押需要抵押;

2、担保范围不同。抵押的法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除抵押担保范围外,质押担保范围还包括质押保管费用;

3、含义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让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以出售的价格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汽车质押和抵押的区别是什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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