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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法院不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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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09 · 1872人看过
导读:约定违约金在以下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被撤销或认定无效时,伴随的违约金条款也无效;违约金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同样无效;被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违约金条款自始无效。因此,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需确保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约定违约金法院不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一、约定违约金法院不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关于违约金条款无效所涉及到的几种情况,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如果合同遭到了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则其伴随的违约金条款自然就成为无效之条款了。

其次,当违约金条款本身违背了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时,也同样会导致该条款实效。

值得一提的是,任何一种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自始开始便失去了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是否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是否合法视情况而定:

除了服务期与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除以下情形外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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