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增减挂勾,房屋与宅基地是分开补偿的吗
在我国乡村地区,通常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与房屋拆迁是被合并计算并进行综合性补偿的。
对于广大农民朋友来说,他们有权自主决定如何接收这些补偿款项,这包括了获得安置房(住宅)或货币补偿在内的多种选择权。
此外,农民们还有权获取由于征收而导致的搬迁费用以及临时安置所需的补偿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此做出明确规范,指出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它土地和地上附属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由各省级区域依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在这里特别提出的是,对于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部分,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且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的前提原则,充分通过重新分配宅基地面积用以建设新房、提供安置房或货币性补偿这样丰富多样的形式来确保公平且合理的补偿机制,同时也必须对因征收而导致需要搬迁或临时安置的费用给予必要的补偿,以保护好农村村民们所应享有的居住权利及其合法拥有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如何办
农村宅基地被别人侵占的,被侵占人可以与侵占人直接协商要求其返还侵占的土地;如果不想协商或者协商无果的,可以申请政府介入处理;如果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宅基地增减挂勾,房屋与宅基地是分开补偿的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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