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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判刑后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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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2 · 1698人看过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精神病犯人可通过监外执行免于收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人,若患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是孕妇或哺乳妇女、或生活不能自理且不会危害社会,也可暂监外执行。这些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
精神病人判刑后怎么处理

一、精神病人判刑后怎么处理

对于患有精神病的犯人,在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若他们因触犯刑法所获刑罚时,有权通过监外执行的方式而免于收监执行。

因此,对于精神病人而言,他们在服刑期间可以以这样的方式进行。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犯人,若存在以下特殊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有可能暂时执行监外执行:

首先是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其次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后是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精神病人判刑后怎么处理,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精神病人判刑后,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监狱、看守所应当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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