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交房了是不是完成了竣工备案
诚然如此。
所提及的备案实际上是指当购房者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必须向当地政府负责房地产事务的管理部门进行报备以录入相关信息至政府房地产管控数据库中,这种行为被视为房屋尚未完工之际,其所有权已归属购房者。
在此情况下,开发商将无法再将这处房产出售予他人,或者利用该房产作为开发商融资的抵押品,从而赋予了该房屋独有的排他性属性。
对于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而言,它们在竣工之后必须实施备案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在工程正式停工结束后,应首先由建设单位(亦即开发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查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等五个主要责任方对工程进行全面的鉴证验收(通常我们称之为“五方验收”)。
如果经过评估与验证,发现工程符合所有标准且质量达标,那么这五方面将共同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也即开发商)则需要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15天之内,依法依规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向工程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房的强制性条件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开发商交房逾期的,属于违约行为,如何赔偿根据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这个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如果出卖人按期交房,买受人就可以按合同约定的日期自用或出租房屋,这部分自用或出租房屋的利益可以用房屋的租金利益来统一衡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交房了是不是完成了竣工备案”,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