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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期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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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17 · 1267人看过
导读:劳动仲裁员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五年,期间需接受由仲裁委员会负责的考核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影响仲裁员的解聘和续聘。此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年度培训,提升仲裁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期是多久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任期是多久

劳动仲裁员的聘任期限通常设定在五年之内。

在此期间,仲裁员需接受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将被划分为“优秀”、“合格”以及“不合格”三个等级。

而仲裁委员会将全面负责仲裁员的评估工作,其评估结果将成为仲裁员解聘及续聘决策的重要依据。

此外,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的年度培训课程也会针对本行政区内的仲裁员展开,主要内容涵盖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建设、业务能力提升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聘期一般为五年。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和续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制定仲裁员工作绩效考核标准,重点考核办案质量和效率、工作作风、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和中止的区别:中断是出现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情形,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中止是出现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等情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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