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付赔偿金要加多少
双倍赔偿金,即通常所说的正常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之数额,常适用于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而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况。
对此类情况,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需要按照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可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则需将这一年视为完整的一年进行计算;
反之,如果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未满六个月,那么就只能获得相当于其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加付赔偿金是什么意思
加付赔偿金是指除了需要履行本来需要履行的义务外,还需另外支付赔偿金。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或补偿金的,经劳动行政单位责令限期支付,仍然逾期不支付的,除需要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外,还需另行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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