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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购房资格失效能退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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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5.24 · 1666人看过
导读:购房市民在新政策出台后可依据其解除合同,因新政策为不可预见事件,解约具有免责效力。但若在政策实施后签订合同却未履行,买方将构成违约,需担责。
长沙购房资格失效能退定金吗

一、长沙购房资格失效能退定金

在签约之后若新的政策开始实施,购买房产的市民可基于此因素,提出解除相关合同。

由于新政策这一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的事件,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应被视为具有免责效力的合法行为。

然而,若是在政策制定完成并正式执行以后,才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且未能依照约定执行,那么购买方将被视为违反合约规定,因此有必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长沙无购房资格可以退定金吗?

如果是因为购房者个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继续购房,是不可以申请退还定金的,除非双方有合同约定。

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如果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长沙购房资格失效能退定金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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