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房质量问题如何要求赔偿
当房产暴露出来质量问题之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买家有权利终止合同条款,并依据合同中的约定,让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后果或补偿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指出,若房产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从而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后,发现存在此种问题,买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同时向卖方索取赔偿。
同样地,在第十三条中也明确表示,如果房屋质量存在显着瑕疵,足以对日常生活产生重大的不便乃至危害,买方可据此提出终止合同并获取相应赔偿。
至于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限内,出卖方负有维修义务;如出卖方拒绝履行该责任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履行,买方可自主选择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
而修复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以及步骤中所带来的其他负面效应,均应由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二、期房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
按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新房质量问题如何要求赔偿”,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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