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证明开发商延期交房
关于判定开发商延期交房之标准:(1)因建设工程尚未竣工完毕导致未能如期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设定的交房日期。
(2)并无法定或事前证实的无法抗拒的情形,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日期仍未予以遵守。
(3)由于未获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从而未能按照买卖合同中的交房日期进行履约。
(4)尽管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且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开发商可据此免除责任,然而开发商并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购房者作出相应通知。
(5)在房屋交付之时,该房屋并未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所应具备的使用条件,因此购房者拒绝接收该房屋进而引发的延期交房问题(若双方曾特别约定,则可据此要求退房)。
(6)购房者与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设有补充条款加以约定,但由于开发商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导致逾期交房现象的发生。
(7)对于合同已有明确约定的事项,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二、如何处理开发商延期交房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怎样证明开发商延期交房”,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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