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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需全体股东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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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6.13 · 1893人看过
导读: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需股东决议。公司依法享有设立分支机构的权利,但设立分公司需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公司在决定成立分公司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需全体股东同意吗?

一、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需全体股东同意吗?

设立分公司通常需得到公司股东的首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享有依法创办分支机构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公司一旦决定设立分公司,便必须向所属的公司管理机关提交相应的注册请求,并获取营业许可证方能正式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分公司并无独立的法人身份,因此它们所引发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皆由母公司全权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限公司破产欠员工债务怎么办

公司破产后,依法定程序清偿,员工工资破产清算资产处置收入中优先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限公司成立分公司需全体股东同意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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