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无效由谁确认
在实践中,通常情况下,关于合同效力的争议会提交给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和判断。当有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某项合同无效时,法院可以依据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对该份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并作出最终判定。
然而,如果合同的实施违反了国家、集体以及广大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权的主体无法明确确定,那么法院也有权主动介入,对该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并依法宣布其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合同无效由谁认定?
所谓无效合同,乃鉴于合同虽已成立,然因重要要件严重缺失,无法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给予法律效力之处理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一百五十三条至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无效合同主要涵盖以下几类情形:
(1)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到国家利益;
(2)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是第三者权益;
(3)以看似合法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
(4)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皆被视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在于其非法性、无法履行和始终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效力之确定,通常情况下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庭申请予以明确,审判机构并不会自动判定此类合同无效。
唯有当某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请求或诉求,判定该合同为无效时,司法机关方可经审理后做出相应评定。
然而,如若合同确实损害到了国家、集体甚至于社会公共利益,因缺少诉请无效的主体权利,因此法院主动对其进行无效判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六、一百五十三、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合同无效由谁确认”,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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