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的房子,可以不让对方住吗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财产属于双方共有,那么丈夫理应享有居住权。
所谓共同财产,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夫妻双方的薪资及奖金收入;
其次,为生产经营所带来的收益;
再者,则是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此处的“收益”特指已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预期能够获得的财产性利益;
此外,还包括继承或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有特别规定只属于单方所有的部分除外)以及其他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的财产,这其中就包括了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投资所获取的收益、应当取得或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共同构成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二、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
在夫妇关系中,一方负有的债务并不一定是共同债务。
当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以自己的名义负担的家庭日常需要开销的债务,这便是夫妇之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如果这一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高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再被视为共同债务。
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此外,配偶一方在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活动期间产生的债务亦不适用于共同债务的范畴。
在合同签订时即已存在的债务,不受夫妻关系存续期的影响,也不是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实际将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则例外。
针对共同债务,夫妇应当承担起连带的清偿责任,即使他们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发生了变化,也不会影响到这种责任的履行和延续。
(1)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首要考虑的应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2)在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或者当事人原本便采取了各执己财的财产制度且未有夫妻共有财产存在的情况下,夫妇双方必须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夫妻一方的房子,可以不让对方住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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