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吗
事实上,继子有依法继承遗产的权利。
然而这仅适用其与其继父母间建立了赡养关系的特定情况下。
依照现行法规,所谓的“代位继承”,具体表述为,若在法定继承过程中,被继承人的孩子不幸先行离世,此时则可以由该孩子的直系晚辈亲属代表其进行继承。
在此所提及的“孩子”,涵盖了那些曾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并建立抚养关系的继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什么
鉴于扶养关系中的继子嗣尚未成年之际,往往会跟随生父母一方共赴继父或继母的家庭生活;
而若继父或继母为此承担了部分乃至全数的扶养责任(包括生活、教育等各个方面),或者成年继子嗣实际上对继父母形成了长期的赡养扶助行为,那么这就构成了扶养关系的存在。
为了科学地鉴定继父母与继子嗣之间是否建立起抚育教养的紧密联系,我们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继父母是否负担了继子嗣所有或部分的生活及教育所需。
若无任何此类支出,即便继父母为继子嗣提供了教育及生活上的悉心照顾,也不能断定他们之间已经构建了扶养纽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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