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售合同复印的章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盖有公章的合同复印本,其法律性质立即转化为原版的合同文件,从而获得了与原版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应。
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双方就某项事宜通过签署合同书进行约定的话,那么当所有相关人员都已完成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这一程序时,该份合同便正式生效。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在签名、盖章或按指印之前,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和接受,那么这份合同同样会被视为已经生效。
此外,如果国家的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明确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按照此规定执行,但只要其中一方已经开始履行主要的义务,并且另一方对此表示认可和接受,那么这份合同仍然会被视为已经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预售合同有法律效益吗
预售合同时当其依法设立之后便产生了法律效力。
据度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示明,成功构建起如下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才算有效:
其次,意思表示需真实无误;
最后,不违反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逆公序良俗。
此外,根据同一法典中的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达成在未来某一特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以及预订书等,实际上即可构成预约合同。
若有当事人未能履行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缔结合同之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即可请求其为预约合同所导致的违约责任负责。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预售合同复印的章子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