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的赔偿主体是特殊主体吗
职务侵占犯罪的赔偿主体并非特殊类型的个体。在我过现行刑法制度下,所谓“特殊主体”主要涉及到具备特定身份或者执业资格之人,例如国家公务人员、各类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机构的从业者等等。
然而,职务侵占罪的实施主体却是普通大众,即所有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中也包括了各类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的员工。若这些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便有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管辖归监委吗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均应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司法机关负责审理和裁定,同样适用于职务侵占罪这一类案件。
具体来讲,这类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通常由被告人所在地区的法院行使。
然而,对于职务侵占罪的管辖权问题,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将其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个方面。
换言之,在案件的不同阶段,可能会由不同的司法机构承担相应的管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职务侵占罪的赔偿主体是特殊主体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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