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争,须首先交由相关方自行协商予以妥善解决。倘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需移交给当地人民政府进行处理。针对涉及个体之间以及个体与机构之间的此类争议,由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级别政府负责裁决。对于人民政府做出的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30个自然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除此之外,若是因为尚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引发的纷争,则应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而非寻求司法途径来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权属人有什么标准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归属国家。
从法律角度来看,并未存在个人拥有土地的概念,而仅仅以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两种形式加以区分。
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全社会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度,具体而言即是城市中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而农村以及城市郊区的土地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持有。
在此基础之上,个人对于土地仅具有使用权及收益权等相关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权属争议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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