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起罪标准是什么
关于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起点,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明文规定,非国家公务人员涉嫌受贿犯罪的量刑原则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针对贪污罪的相关惩处细则。尽管该条款对贪污罪作出了详尽阐述,但并没有给出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确切定罪起点。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非国家公务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起点往往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相关法律文书予以明确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二、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不判刑怎么界定
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定义及如何认定:
首先,此项犯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于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各类组织中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规范性管理制度;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本罪的实施者属于特定类型的人群,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
最后,在主观方面,此类犯罪的行为人通常具有明确的故意心态,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相关人员故意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接受或者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非国家公职人员所涉及的受贿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已明确确立其定罪标准及刑事责任承担原则,具体应参照同法典中第三百八十三条针对贪污罪的相关处罚规范进行衡量与处理。然而,尽管本条款对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和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阐释,却并未就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具体定罪起点做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非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的定罪起点往往需借助司法解释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加以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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