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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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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3 · 1563人看过
导读: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当侵占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时,犯罪者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处罚。该罪名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的管理层、财会人员和市场拓展等岗位的员工。
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一、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构成要件是针对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各类形式组织的从业人员做出规定,具体包括了但不仅仅限于是管理层级、财会部门与市场拓展等职位的雇员。他们在自己所处职务的便利条件下,借助相关手段不正当地占有所在单位的公私财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对于此类涉嫌犯罪行为者,当其侵占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即数额较大)、进一步扩大至相当大的程度(即数额巨大),甚至当数额超越常规范围且极为严重(即数额特别巨大)时,将面临相应程度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如何界定职务侵占罪的未遂

若欲确认侵占罪的未遂状态,原地判定被侵犯的财产所有权是否已发生转移至关重要。换句话说,当涉及到公司或企业等,其是否已失去对特定财产的掌控权便成为关键所在。假设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且相应的公司或企业仍保持着对该财产的全面控制,那么此时我们可以判断此种行为处于职务侵占的未遂阶段。

然而,假如在此过程中,财产所有权确实发生了转移,导致公司或企业失去了对特定财产的控制,那么我们就可以将之视为职务侵占的既遂状态。为了佐证这一立场,我们需要调用相关被侵权的单位的企业注册登记以及劳动合同,以获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职务与身份的证据材料,从而明确犯罪主体的身份。

同时,我们还需调阅财物账目等与犯罪对象及其价值相关的证据,并委托司法会计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鉴定,以得出权威性的审计鉴定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职务侵占者全额退还了侵占所得,他们也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因为职务侵占属于行为犯,且属于公诉案件,一旦实施侵占行为,其潜在的危害后果已然产生,因此无论是否退回财产,都应被判定有罪并予以适当的量刑

至于量刑标准,则取决于具体的涉案金额大小。若涉嫌侵占罪的金额达到较大规模,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而对于那些愿意退赃、退赔的人来说,我们将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以及主动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再根据具体情节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罪乃涉及公司、企业或其他实体组织内部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恶意侵吞单位公有财物之行为。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若侵占金额达至“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乃至“数额特别巨大”之标准,则涉案人员将面临相应程度的刑事制裁。此项罪名主要针对的对象为滥用职权、侵吞公款的管理层、财务会计及市场拓展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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