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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立案不抓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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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4 · 1788人看过
导读:公安接到抢夺报案后立案但未逮捕,原因可能包括:案件需深入查证,证据不足;嫌疑人可能有自首、立功情节;嫌疑人健康或孕期、哺乳期不宜羁押;双方已和解。受害者应配合调查,提供证据,并咨询律师了解权益。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检察院申诉。
抢夺罪立案不抓人怎么办

一、抢夺罪立案不抓人怎么办

倘若公安机构在接收到关于抢夺罪行的报案之后,作出了立案决策但是并未实施逮捕措施,那么其背后的原因或许主要有以下几点考量:

首先,案件的犯罪事实尚待进一步深入查证,关键证据的获取亦有待加强;

其次,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展现出自首立功等法律赋予的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再次,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着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不适宜进行羁押

最后,犯罪嫌疑人可能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从而使得社会危害程度相对降低等等。在此种情形之下,受害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同时也可寻求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全面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益以及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若对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持有异议,则有权依法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复议后仍然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判人员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

二、抢夺罪立案标准百万怎样判刑

根据刑法关于抢劫犯罪立案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抢夺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涉案金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则被视为数额较大;

其次,抢夺金额超过人民币三万元至八万元,则属于数额巨大范畴;

最后,若抢夺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便可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机关在接到关于抢劫的举报投诉之后,虽然进行了立案侦办程序,然而却未能实施逮捕行动,其背后可能存在多种原因。以下是几种可能的情况分析供参考:首先,抢劫案件可能需要更为详尽细致的调查取证过程,而目前的证据材料尚未充足充分;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具备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再者,犯罪嫌疑人可能正处于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或者怀孕期、哺乳期间,不适宜被强制羁押;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那么也可能导致无法立即采取逮捕措施。对于受害者而言,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同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法律援助以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若对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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