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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动迁期间,房屋本身有官司在身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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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7.17 · 1695人看过
导读: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流程:首先,双方需签署补偿协议,明确权益和责任。若被拆迁者或租住者未按时搬迁,需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包括司法和仲裁途径。拆迁双方应事先达成共识的仲裁方式,否则拆迁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先予执行。涉及仲裁时,需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为一裁终局,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诉讼。无仲裁协议者,仲裁委员会将驳回申请;有协议而诉讼者,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房屋动迁期间,房屋本身有官司在身怎么处理

一、房屋动迁期间,房屋本身有官司在身怎么处理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处理方法与流程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是用来明文规定房屋拆迁双方各自享有何种权益并履行怎样的责任的规范性文件,实质上就是一份合同书。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正式签署以后,若被拆迁者或房屋租住者未能按照补偿协议中的规定按时搬迁,那么相关的纠纷将不得不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这其中包括可能通过司法和仲裁两种途径。

其次,如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着拆迁双方未曾就发生争议时如何进行仲裁的方式达成共识的情形,那么作为拆迁者,他们有权向当地的民事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此期间,拆迁者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争议实施先予执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涉及到仲裁方式的解决,拆迁各方需自愿达成仲裁协议。这种仲裁协议不仅包括在补偿协议中所载明的仲裁条款,也包含在尚未发生争议之前或之后通过协商达成的要求仲裁的书面协议。

此外,关于仲裁委员会的选取,亦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原则,也就是说,仲裁裁决做出后,对于相同事项的再次申请仲裁或就此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行为,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均不得予以受理。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任何一方申请仲裁的请求都会遭到仲裁委员会的驳回;而对于已经有了仲裁协议的,倘若其中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人民法院通常会处于不予受理的状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动迁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进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时,其价值必须不低于或等同于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日期对应的同等规模、地段相似的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本身,则需要由具备相关执业资格和权威性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来执行评估任务并予以确认。若有关人员针对评估结果产生质疑,可以依法向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复核评估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的妥善处理方法及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在进行相关操作之前,双方必须签订一份详尽的补偿协议,以明确各自的权益以及所承担的相应责任。倘若被拆迁方或者租住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搬迁工作,那么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其中包括司法途径以及仲裁方式等多种选择。在拆迁过程中,双方应当预先就仲裁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否则,拆迁方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同时申请先予执行。当涉及到仲裁事宜时,必须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仲裁协议,然后再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合适的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即裁决结果一经作出便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仲裁协议的话,仲裁委员会将会拒绝接受申请;反之,如果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但仍然提起诉讼的话,法院通常会予以不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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