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租房的中介费是多少呀
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物价管理局以及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发布实施的《关于谨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及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中概述的第二章: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对于居住房屋的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国家将采取政府指导价进行控制。具体而言,相关经纪机构可以自主制定收费标准,但必须以指导价为调整起点并遵循其上下限原则。在执行过程中,经纪机构应提前与客户签署正式的书面委托协议,以确定最终的实际收费标准。无论租赁期的长度如何,上述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水平均不应超出该月租金标准的百分之七十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二、上海租房期间转租合法吗
通常而言,房屋的转租行为并不被视为违法行为。只要得到了出租方的许可,承租方就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法地将其所租赁使用的房屋进行再次出租或转让给他人。在执行转租过程中,承租方必须与第三方签订正式的转租合同,并且在转租期间,承租方不得在房屋内部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搭建工程,同时也不能拖欠任何应支付的租金款项。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谨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及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告》中的第二章节内容,明确规定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将实施政府指导价格制度,相关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进行制定,但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指导价格区间的限制。对于服务费用收取问题,需要事先和客户签订正式的书面协议,并且不论租赁期限的长短,实际收取的金额都不应超出当月租金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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