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的程序和流程是怎样的
房地产拆迁的执行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首先,完成《房地产拆迁许可证书》的申请及注册工作;
其次,由该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和严格的审查;
第三,经过严谨的审核后,赋予《房地产拆迁许可证书》权威性含量;接下来是发布隆重的《拆迁公告》以彰显项目的开始;
再者,公正公开地挑选和确立可靠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作为专业的服务参考;紧随其后的是从实地入户调查取证,为评估结果的最终确定提供有力而全面的数据支持;再者,评选出的评估结果会依法予以公开;
最后,形成并递交详尽的《评估报告》以便为各方面提供准确信息;同样关键的环节还有签订《房地产拆迁补偿安排协议》,保障双方权益;在所有费用条件都谈妥的情况下,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支付手续,完成资金结算;所有这些事项都完成后,就可以正式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有序且规范的拆除处理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是多少
关于房地产拆迁过程中,过渡期费用的补偿基准如下所示:
(1)对于居民住宅类房产而言,在超过约定过渡期限的情况下,若逾期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应按照每个月0.5倍的频率增加临时安置资助;
然而,若逾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时,则需要按照每月1倍的速度增加临时安置资助;若逾期超过一年,那么,其临时安置资助将按月增长至两倍,且增长后的标准将在之前签署的协议规定的固定标准基础上进行折算与增加。
(2)而对用于生产和运营的商业性房产来说,在超过过渡期限的情况下,其临时安置资助仍需按照先前的拆迁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标准或经过评估机构认定的标准继续发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处理房地产拆迁事宜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严密的执行流程:首先,向相关部门递交并成功获得《房地产拆迁许可证书》的申请,在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正式授予此项权利;其次,发布《拆迁公告》,以公开透明的方式挑选并确定合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接下来,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工作,并将公开评选得出的评估结果予以公布;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评估报告》,并与相关方签署《房地产拆迁补偿安排协议》;紧接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完成费用结算;最后,依照既定计划有条不紊地对原有建筑物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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