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买卖中介费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的相关规定如下:针对房产交易总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包含十万元)以内的业务,中介服务费用应按照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对于房产交易总金额在人民币十万元到一百万元之间(同样包含一百万元在内)的业务,中介服务费用则需根据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来收取;而当房产交易总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时,中介服务费用则应仅按照交易总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房产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还能解除吗
当买卖合同的全部义务均已履行完成后,该合约便自然而然地终止,且并无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来解除此合同。然而,若合同仅有部分得到有效履行,那么只要达到了法律或根据合同条款制定的解除条件,即便该合同已经在某种程度上得以执行,仍然可以进行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关于房地产经纪人的佣金标准,已做出明确规范与规定当涉及的交易金额在十万元人民币以下时,所应支付给经纪人的佣金将按照交易总价款的2%比例计算若交易金额介于十万元人民币到一百万元人民币之间(包括一百万元人民币在内),那么此时的佣金比例将调整为1%然而,如果交易金额超出一百万元人民币,那么经纪人的佣金将被严格限制在交易总价款的0.5%以内这些严谨而合理的规定,旨在确保房地产经纪人的服务费用得到公正、透明的处理,同时也为房产交易的双方提供了明确的费用参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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