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依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第三百八十二条明文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不仅涵盖了国家公务员等特殊身份人群,同时还包括那些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获得委派从事或者负责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个人。除此之外,如果这类人员同非法获取者相互配合,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他们也将被视为贪污罪的共犯人进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二、贪污罪的金额与量刑有标准吗
对于贪污罪的处罚标准如下所示:
第一,个人贪污金额若超过十万元,将面临着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的严厉惩戒,同时还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恶劣,则可能被判处死刑,并且在执行死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二,个人贪污金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将会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无期徒刑后,其所有财产也会被依法没收;
第三,个人贪污金额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将会面临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时也可能被法院判处没收部分或全部财产作为附加刑罚;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个人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但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惩罚;而情节较轻者,则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指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并不仅仅局限于具有特定职务和身份的人群,如国家公务员等,还包含了那些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或参股的公营企业、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中,经授权或者受委派担负有经营、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人员。另外,如果此类人员与非法获利者相勾结,共同实施了贪污行为,那么他们也将被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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