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说为了延期开庭让写和解,这合法吗
在通常情况下,庭外和解所涉及的审限期限是在各方提出并申请庭外和解后,由人民法院依据实际情况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当人民法院对下次开庭审理的日期与地点能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明确时,应立即向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方发出通知。若无法在短时间内明确相关事宜,则可在确定后再行通知。在庭外和解的这段期间内,当事人双方有权自主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在此期间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过程并不计入审限期限之内。若双方未能就庭外和解达成共识,仍可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二、法院说回迁房不能强制执行的原因是什么
回迁房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物。
然而,执行过程需遵循相关法定程序方为合法合规。若该建筑物属被执行人及其受抚养亲属维系基本生活所需之居所时,人民法院有权对其进行查封,但禁止实施拍卖、变卖或抵债等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关于庭外和解的审理期限延展事宜,需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判定。一俟明确确定下一次开庭日期及地点之后,即刻告知相关当事人。在正式协商过程中,双方均享有平等的自主权,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共识,此阶段并不计入审理期限之内。若未能实现庭外和解,那么相应的诉讼程序仍将继续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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