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拖欠工资是谁的责任
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颁发的针对违犯及解雇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条款,明确指出若企业故意克扣或无缘无故拖延劳动者工资的发放,除了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劳动者全额支付工资报酬之外,还须额外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新近出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对此作出了补充说明,用人单位存在如下任一情况时,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报酬的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当补足相应标准的差额部分;若到期仍未支付相关款项,将被责令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00%的额度向上调整,以弥补对劳动者造成的损失赔偿:
(1)没有按照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未遵循现行法律法规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员工加班但未能按时发放加班费的;
(4)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未按照现行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公司拖欠工资可以直接走人吗
若公司未能按时发放薪酬,员工可选择立即辞职。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有权主动终止与所在企业所签署的劳动合约。
此类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因素:
1.企业未依照其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条款,履行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保障义务或提供相应工作环境及条件;
2.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额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合理薪资待遇;
3.企业未按照法定程序及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性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5.由于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原因而导致劳动合同本身部分或全部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有明文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拖欠工资是谁的责任”,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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