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保护是保护谁
在破产法领域中,破产保护措施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皆产生一定的影响。针对债务方而言,这种措施可起到一种缓冲作用,从而避免其资产遭受立即的清算及企业被立刻关闭的风险。透过与债权人进行深度的磋商并达成共识,债务方可在保留原有的经营权基础上继续运营,并有计划地逐步偿清所欠债务。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能借由参与并支持重组方案来获得更大程度的权益保护以及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保护和破产清算的区别
首先,两者在设立的初衷上存在显著差别:
前者旨在拯救濒临倒闭的企业重获生机,而后者则致力于推动企业彻底消亡;
其次,它们对于破产管理流程中的核心环节——债务资产的评估方面也具有迥然不同的价值功能:
前者积极地防止债务人陷入破产的境地,表现出使得已接近破产边缘的企业财产得以持续增长的功能,而后者体现出来的却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职能,其作用是消极地确保向每位债务人公平地分配其所有剩余的可分配财产;
再次,两种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策略也彼此相异:
前者会采纳一系列旨在维护企业生存秩序的保护性措施,对企业的财产、负债以及经营活动实施必要的综合处置,诸如追加投资、同意延迟或减轻履行债务义务、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拆等等操作,然而后者重点关注的是破产财产的价值化处理,其主要方式包括通过公开销售(拍卖)、强制售出(变卖)以及折扣优惠销等等手段;
最后,两种模式下的债权人们所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呈现天壤之别:
前者以助推债务人重振旗鼓为最高目标,从而保障并提升企业的财产价值及运营绩效,在此背景之下,债权人无疑将分享到更为丰厚的利益回馈;反之,在后者的框架内,作为债权人的各机构只能在债务人现有的可分配财产范围内获得清偿,而且经过价值化处理可能导致企业损失惨重,因此,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数额甚为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破产保护是保护谁”,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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