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如何认定
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即针对故意犯罪而言,在其酝酿、发生以及终局性的犯罪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因素所导致的各种停止状态。我们可以依据犯罪在停止时刻是否已然完成为分类基准,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别:第一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指犯罪在其发展进程中半途而废,尚未抵达终点,行为人也未能实现犯罪目的;第二种则是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形态,它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并未在中途停滞不前,而是顺利地走到了终点,行为人成功地实施了犯罪。根据犯罪停止的缘由或者停止时刻与犯罪完成之间的距离差异,犯罪未完成形态又可以细分为犯罪预备形态、未遂形态以及中止形态。在司法实践领域,犯罪停止形态主要存在着两种基本形式,分别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以及犯罪的完成形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共同犯罪与帮信的界定
关于帮信罪与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共同犯罪通常情况下由两位或以上的被告人联手完成。在此基础上,帮信罪的认定条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帮信罪适用于一般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其次,在主观心态的层面上,控方需要证明被告人在明知自身行为性质的前提下,仍积极地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再次,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帮信罪侵犯的是国家对于真实可信的信息网络环境所应享受的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行为的角度出发,帮信罪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等手段,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这一学术概念,主要探讨的是在故意犯罪的整个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种不同的停止状态,从而将其划分为尚未完成以及已经顺利完成两大类。具体来说,在未完成形态之中,涵盖了预备、未遂以及中止三种情况,这些都是由于犯罪行为并未能达到预期的终点或者目的而产生的。至于完成形态(也被称为既遂),则是指行为人成功地实施了犯罪行为,并且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会以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全完成作为判断其属于哪一种形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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