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管理人什么时候发放补偿金
关于企业破产对员工补偿金进行清算的事宜,具体操作方式如下所述:首先,当企业经由法律途径依法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时,则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工合同即刻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企业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此项经济补偿金具体的算法规则如下:
(1)如果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那么他/她将收到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半年中至少有六个月以上的服务期,但未达到一整年,那么可以视作已经度过了一年服务期限而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3)如果劳动者在过去半年中的服务时间未能长达六个月,而是少于此数,则他/她只能获得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劳动者的月薪水平远超本地区上年度全体在职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则他/她应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当地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同时需注意,他/她所获得的此类经济补偿金的累计使用年限最多不得超过12年。
其次,倘若企业破产时留下的财产不足以全部满足不同优先级别的债务清偿需求,此种情况下,应根据各种负债的比例来合理地对这些债务进行再分配。而对于公司里担任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层管理职务的员工来说,他们的薪资待遇可参照本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方式是否必须书面
清算组并非必然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通知,然而清算组应从确立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债权人发出函件通知,并在六十天的期限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这一事项。
债权人则需在自接收到函件通知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之内,或者在从未收到函件通知的情况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天之内,向清算组申报相关债权。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在公司宣告破产之际,劳动合同将自动到期并停止履行。对于在此期间为公司提供过服务的员工,须按照实际服务年限一并给予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具体规定如下,每多服务一整年,便可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若服务时间未满一年,但已超过半年,亦可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而对于服务时间不满半年者,仅能得到半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月薪超出了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其所获补偿金额也将按照三倍的标准来计算,但是,总计补偿金额的上限不得超过12年。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财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那么剩余的资金将会按照比例进行分配。至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则需要根据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在清算工作全部结束之后,破产管理人有责任尽快将补偿金发放到每位员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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