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物中毒保险能赔不
食物中毒可否获得保险赔偿?
关于食物中毒是否在保险赔付范畴之内,具体应视实际情形而定:(1)倘若该食物中毒乃非故意、来自外部环境、并非由患病导致、且为突发性事件,那么在此种类别之下,可将其视为意外事故。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依据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领理赔款;(2)然而,如果食物中毒是由于病菌感染所引发的身体不适,例如因个体差异或常见感染所导致的胃肠炎症等病症,则此类情况并不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食物中毒商家赔多少
关于食品安全的赔偿问题规定如下:若生产者所提供的食品未能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经销商在销售过程中明知产品不符合这一标准,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追偿自身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之外,亦可向生产商或经销商提出支付其产品价格的十倍或者所受损失的三倍作为补偿性的赔偿金;倘若增加的赔偿款项整体数额尚未达到一千元人民币的水平,是否全额补偿还是要补足至一千元人民币则由法律裁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关于食物中毒是否能够获得保险补偿的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为意外发生、非蓄意为之的突发性食物中毒事件,有可能作为意外事故进行处理并予以理赔;然而,倘若本次食物中毒系因病菌感染引发的消化系统病症,这类情况往往并未被纳入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范畴之内。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提供相应的保险补偿,其主要依据在于该保险产品的相关条款以及导致食物中毒的致病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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