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报假税对员工有什么后果
关于公司实施偷税漏税行为,其员工是否需承担经济责任这一问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尽管如此,原则上来说,假如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不当行径且财务主管知情并参与其中,通常他们需要共同背负起连带责任的义务。反之,如仅为虚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以欺骗方式开具其他用于获取出口退税及抵扣税款的发票之行为,法定代表人与财务部门将面临相对严重的惩罚措施。由于身为企业的直接管理层者,他们应担负起主要的法律责任;而财务主管则因其岗位特殊性,往往需承担附带的连带责任。
再者,关于“公司利用员工进行偷税漏税”这一现象,理所应当地,应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相应的法律风险。正是由于公司在税收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导致员工在很多时候可能被视为无知或无力抵抗的受害者。因此,相关查处行动主要涉及到对企业礼赠送予的罚款,同时进一步追究相关职责人员的刑事责任。尽管企业有许多合法避税手段,但却不得滥用这些策略以至于员工去故意逃税或漏税,否则这样的做法就可能沦落成为企业滥用权力的工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司报工伤和个人报工伤有什么区别
关于单位与员工在申请工伤方面存在的差异之处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从时效性上来看,员工单独申请工伤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时间,相较之下,单位申报工伤的截止日期只有短短的30天;
其次,如果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出工伤申请,那么员工可以选择自行申请;反之,如果公司已经提交了工伤申请,那么员工应尊重其优先权;再度,在员工自行申请的过程中,如果被确认为工伤,单位需要承担在此时间段内的相关工伤保险福利待遇;
最后,当单位进行申报时,在此期间的工伤保险权益将暂停发放。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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