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时效能中断吗
关于担保权益的法律时效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指出,其并不存在任何程度的时效中断或者因其他因素而产生的中断、延长情况。当债权人有意通过司法途径向保证人追索欠款时,保证期间将保持其原有的状态而不会出现任何形式的变化或悬置(即不会发生中断、中断或延长)。
如若债权人没有及时在保证期限内针对保证人提出相关权利要求,那么保证人将会据此免除自身所有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选择对债务人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这种诉讼时刻就被认为是"时效中断"。对于这种情形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显示,不论是属于普通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只要其间涉及到主债务诉讼时效的适用,并且该主债务诉讼时效因为某种原因而被认为是已经中断过了的,那么毫无疑问地,担保债务诉讼时效也将同步出现中断现象。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担保时间过了可以不担保吗
通常情况下,作为保证人的角色,无法提出撤回保释的申请。
然而,若保证人为他人提供保证时,应签署相关的保证协议,倘若保证人签署此协议乃是由于对方当事人采用欺骗、威胁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致使保证人在未能充分表达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完成签署,那么,保证人有权向法庭申请撤销该协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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