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代位赔偿可以不赔钱吗
若因代位求偿未获赔偿,被告方或将收到法院传唤之通知,待案件判决生效之后,倘若仍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他们将会被迫接受强制执行程序。在此期间,如被告持续未能履行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可能面临司法机构的拘留措施。更为严重的是,若经法院查证,被告具备履行赔偿义务的经济能力却故意拒绝执行,那么他们便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负责赔偿。若涉案车辆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受损,保险公司理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为赔偿的条件
保险公司在履行其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负担的人身伤害损失等相关义务之后,同时依法获得了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之人的代位权利追索。然而,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过程中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首先,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件对外界造成了损害赔偿请求权;其次,被保险人因该次保险事故而对第三方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即成为保险人所代表追偿的实质性权力。因此,被保险人是否拥有这样的请求权,构成了保险人能否履行其代位求偿权的必要前提;
再次,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金的支付。依照相关法规,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有在保险人完成了对保险金额的支付之后,才能正式转让予保险人;
最后,代位求偿的实体权利主体为保险人,通过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作为换取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对价交换。若是保险人尚未完成这笔被视为对价的支付,便无法享受保险的代位求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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