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能拒绝赔偿吗
兹罗列以下几点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履行理赔义务的情况:
首先,保险事故本身是否处于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障范畴之外;
其次,鉴于法定等待期间(即保险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至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束这段时期)的存在,即便被保险人在这一阶段不幸遭受风险损失,保险公司同样可以依据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此类事故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再者,保险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免责条款也将成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重要依据之一;
此外,如果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那么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对该笔保险业务进行拒赔处理;
最后,倘若被保险人系自杀行为或故意犯罪行为的直接责任人,那么保险公司同样有权利依据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此类事故予以拒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能对抗债务吗
鉴于保险产品本身具有金融属性和功能特性,故在判断保险能否用于抵御债务清偿之际,需要首先审视该保险产品本身是否具备现金价值。若保险产品确实存在现金价值,则原保单持有人可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对该保险的所有权转让方式实现债务抵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系由同一主体担任时,保险保单的转让手续便显得更为简便可行,只需经过投保人主动提出申请即可完成。反之,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并非一体,那么在执行保险权益转让操作之前务必征得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规框架,对于那些以身故作为给付保险金承诺条件的相关合约,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并对相应的保险金额予以认证确认,则此类合约均属无效。同时,根据上述同样原理,对于任何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前提条件签署的保险保单,也必须在被保险人事先出具书面许可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转让或抵押行为,否则将视为违法。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