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破产法人代表将承担什么责任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原则上法定代表人无需对企业的债务负责。而是由该企业以其所有的破产财产全额负担企业的债务责任。
然而,如果经证实法定代表人曾违反过对忠实和勤勉这两种基本职责的承诺,并且因这些行为导致了企业最终走上破产的道路,那么他将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负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解释有哪些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新的诠释,以下两种情形下所涉及到的他人财产,均不应被判定为属于债务人所有:
1)债务人基于诸如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或租赁等合同性质的制约,对这些财产进行占有的、使用的;
2)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交易过程中,债务人尚未实际获得所有权的特定财产类别的此类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在执行破产程序之时,法律通常倾向于倡导法定代表人无需对公司所背负之债款负担任何责任,而这部分责任应交由破产财产来承担。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其忠诚与谨慎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关注和努力,从而令企业走向破产的局面时,他们便必须依法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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