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发工资导致员工跳楼,公司是否有责任
在一般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未按时发放薪资而间接导致员工自尽身亡的现象中,公司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从表面上看,员工的不幸离世和薪资拖欠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但实际上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即使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员工的薪水,这也不应该被认定为直接导致员工选择结束生命的根本原因。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员工的自杀行为更多地是出于其自身的心理因素或者其他非经济方面的原因。
然而,尽管如此,公司仍然有义务尽快向员工支付所欠的薪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二、公司不发工资证据有哪些
关于用人企业未能及时支付工资给员工之事宜,我们认为劳动者在维护自身权益之前,务必要认真收集以下关键性的证据:
首先,是能够充分证明双方已经建立了合法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
其次,便是能够明确展现出劳动者在当前企业中实际工作的各种证据。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有力的劳动合同、正规的单位工作证、完备的上岗证、严谨的出勤记录、同事间的见证,以及历年来企业支付工资的工资单或者银行转账的截图和凭证,甚至是与上司或老板的沟通录音等等,如若可能的话,最好能直接从企业方获得确立己方被拖欠薪资的确凿证明或者正式欠条,如此便可省去上述诸多繁杂的证据收集步骤,直接凭借企业出具的证明或欠条作为凭证,向有关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因未能及时支付员工薪酬而间接地引发了员工的自杀事件,然而这种情况并不需要企业负起刑事责任。从表面上来看,这两个问题似乎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然而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实际上,员工选择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主要是由于其内心深处的困扰或是其他与经济无关的身心因素所引起的。然无论如何,作为企业方,他们本身仍然具有向员工尽快偿付拖欠工资这一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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