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拘人员能取保候审吗
在遭受刑事拘留之苦的人之中,确实有机会申请取保候审,然而这同样需要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当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研判之后,如认定其并无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的可能性,同时也不会对社会安全与公共秩序造成任何妨碍时,便可考虑批准取保候审的请求。这种措施通常会适用于那些因病重而无法承受拘押之苦、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年迈体衰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刑拘人员能否取保候审
在面临刑事拘留之后,司法程序可允许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只有在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罚金或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且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会获得批准;倘若被告人因拘留期间身患严重疾病而无法独立生活,则可由被告人本人或其亲属提出申请,经过严格审查并获准许后,方可依法实施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确有必要时,被刑事拘留之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前提是必须符合相关法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不能存在逃避调查、起诉或者审判的可能性,同时也不能对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任何潜在威胁。对于诸如患有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以及年老体弱的人士等特殊群体,他们在申请取保候审方面往往会得到更多的考虑和支持。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还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深入研究和评估之后才能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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