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何时解除取保候审
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案件侦查完毕,被取保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取保期限届满且无法续期;案情变化,新证据证实嫌疑人无罪或罪行轻微,无需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在何种情况下可解除取保候审
检察院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解除取保候审:一是案件已侦查终结,证据充分,不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的,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或者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等,依法应当予以逮捕等处理,此时会解除取保候审;三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比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三、检察院何时终止刑事诉讼程序
检察院终止刑事诉讼程序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诉讼。二是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止诉讼。三是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潜逃境外,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终止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案件侦查终结,查明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变更其他强制措施等。如果案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行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也会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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