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对不诉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相对不起诉,亦称酌定不起诉,乃人民检察院在评估犯罪嫌疑人所涉犯罪情节轻微且依现行刑法无需施以刑罚或可予免罪时,所作出的不起诉之决定。此种不起诉程序需同时满足两项基本条件:一方面,犯罪人确已实施违法行为,且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要素,已然成立犯罪;另一方面,此等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按照刑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并不需求处以刑罚或可将刑罚予以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二、相对不起诉有案底吗
所谓相对不起诉,是指对于由检察机关对初步调查完结并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慎审查之后,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均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依照相关法律条款无需接受刑事制裁或者已经豁免刑事责任的话,有权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策。
在此过程中,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法官正式宣判有罪,那么他便无法在个人档案中留下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即俗称的“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第二条
为加强对犯罪人员信息的有效管理,依托政法机关现有网络和资源,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分别建立有关记录信息库,并实现互联互通,待条件成熟后建立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
犯罪人员信息登记机关录入的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检察机关(自诉人)和审判机关的名称、判决书编号、判决确定日期、罪名、所判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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