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能行政复议吗
危险驾驶罪属于极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并非普通的行政违规行为,因此无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来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的适用对象通常为行政部门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然而,危险驾驶罪已经超越了这一范畴,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须经过严格的刑事诉讼流程予以妥善处置。若对于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或者是检察院以及法院所做出的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则当事人有权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提起刑事申诉或者上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危险驾驶罪被开除了怎么办
当驾驶员因醉驾行为涉及危险驾驶罪时,依据法律规定,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若被告人最终被判有罪,那么其公职身份也将被依法解除。
然而,如若涉案人员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并未酿成严重交通事故,未能达到犯罪标准,那么此种情况下其公职就无需被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严重的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驾驶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者,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究其原因在于,该种犯罪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而不是违反了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因此必须通过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妥善解决。如果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的最终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刑事申诉或者上诉请求,而非寻求行政复议的帮助。因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告诉大家,危险驾驶罪是无法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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