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期间补充的证据是否有效
行政复议期间补充的证据效力问题探讨
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行政复议程序期间,复议机构为了深入调查并明确案件事实真相,有权利获取并补充相关证据材料。这些由复议机构收集或补充的证据,可被运用来做出变更原先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然而却无法作为维护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效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二、行政复议期间不能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行政复议期间不允许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在以下情况下,我们无法提出行政诉讼:涉及国防、外交等属于国家行为范畴的事项;行政法规、规章或行政机关所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于其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策;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应由行政机关进行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期内能否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探讨
首先,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内容有所质疑者,并非应当寻求行政复议,而是应该提出复核申请;因此,如果行政复议机构在收到您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仍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那么这无疑是违法行为,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否存在其他民事诉讼,都必须否认该受理行为,并进行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
其次,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如果出现中止情况,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这将成为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您所提到的这个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实际上构成了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与前提条件,因此,应当是民事诉讼程序暂时停止,而非行政复议程序暂停。您可以查阅相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行政复议期间补充证据效力浅析
行政复议期间,复议机构为查清事实,有权补充证据。这些证据能用于变更原行政行为,但不可作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依据。此举旨在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复议期间补充的证据,虽具有法律效力,但使用范围受限,体现了行政复议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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