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和一次性医疗是由谁赔偿的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对于满足条件的工伤从业人员,我们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拨付一笔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会相应地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公受伤,且伤势被认定为五级或六级程度的残疾,则可依据当事人的意愿选择是否与所属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工伤保险基金将会按照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向其提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放入其个人账户,而用人单位也需要负责提供同等数额或更高额度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赠予此员工。同样,对于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员工而言,当其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本人自愿要求解除此类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不仅会依法向他们提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还需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责。这个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均须由省级、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部门制定明确规则并加以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在职可以拿吗
按照中国《劳动法》的明确规定,在因工受伤导致残疾的情况下,不论劳动者是否依然在雇佣关系内保持劳动关系,都有权利申请并得到一次性补偿,这也就是常说的「伤残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工伤职工,他们将有机会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起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在工伤等级鉴定中,五到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而对于七到十级的劳动者来说,无论是在合同期满还是自愿解除劳动合同时,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补助金待遇。关于具体的补助金标准,则是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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