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土地出让流程是怎样的
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出让程序,其详细步骤如下:
首先是发布公告,接下来进行报名登记手续,随后便是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环节,在确认符合条件后,便需要支付相应的保证金以便参与竞拍。通过拍卖过程,最终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此期间还需拟定并提交相关文件以供审批部门审核,待核准无误后缴纳相关费用,最后由审批部门发文确立成交结果。
至于另一种形式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流程则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在接到申请后,审批机关对此进行初步审查与筛选,之后便是正式的审查和双方协议签署阶段,之后根据协议拟订相关文书材料提供给审批部门审核,再到费用收取以及上报审批等多个环节,直至获得批准并且由审批部门发文决定最终结果。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政府土地出让后违约怎么办
在间接性转让土地权合同中,如有违约情况出现,那么违约方理应承受相应的违约偿付义务和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制度,当土地结构转让合同达成且经过受让者签署生效之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享受者就必须依照既定合约规定向原所有者支付土地结构转让资金。与此同时,市、县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亦应遵照此宗土地转让合同为受益人提供适当的土地支持服务。倘若未能按约提供土地,那么受益人则享有单方面解除该份合约的权利,同时有权提出违约索赔诉求。
对于土地使用权的享有者而言,他们需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支付完成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资金。如果在规定期限逾期未能全额支付,那么原所有者将有权利单方面解除这个合约,并可依法向违约方提起违约偿付施加压力。作为原所有者,在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款时,必须严格依据合同约定向给予受让者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那么享受者同样拥有单方面解约的权利,同时可以向违法负责方提出违约赔偿诉讼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土资源管理体系中,针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主要采用两种方式:公开招标与私人协议。其中,公开招标亦称为“拍卖”,其流程包括发布公告、接受报名、进行资格审核、收取保证金、进行拍卖并确认买家、签订相关法律合同以及提交书面材料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缴纳相关费用、等待审批部门的最终批复等多个环节。而私人协议则是指由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后确定候选人,再进行深入审查并签署协议,然后提交书面材料至审批部门进行审核,收取相关费用,最后上报审批并待获得批准后从而下发批准文件等一系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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