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在处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事宜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类场景:
1.约定解除。
即由租赁双方相互协力,通过友好商议来解除已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商定解除协议生效的那一天即刻成为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
2.单方行使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
假如一方当事人针对房产权出现了争议问题,而另一方对此提出质疑,并请求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审理。
在法院经过严谨审查之后,如果确认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的方并未越权,则此通知被送达至接受方的那一天就应作为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
3.单方主张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但遭反诉。
倘若一方当事人违规执掌房产,然而对方却发起反驳诉讼,法庭即将对此展开深入调查。
若审判机构认定此类疏忽并不足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然而在诉讼过程中,租赁双方均表达出愿意走到合并解除租赁关系这一步的意愿,此时可以将双方一致达成的解约时间作为新合同的终止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哪些情形下格式条款无效
若在以下场景中,格式条款可能无法具备法律约束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存在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责任、增加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益等情况;或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意排除对方最重要的权益;另外还包括准予的例外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以下三类情形:第一,约定解除,即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协议终结合同时效;其次,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经过司法机关的严格审查和确认无误之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视为合同终止日期;最后,若单方面提出解约请求遭到反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该日期将被视为合同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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